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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落户条件汇总(一)
来源:乐居买房2022-05-25 16:48:38

把户口迁到长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户口迁入时需要准备好哪些证件资料?以下是多种将户口迁入长沙的落户方式

1.长沙人才新政45条落户政策

根据《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规定,其中关于落户政策规定如下:经认定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硕士不限年龄)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

2.湖南长沙自贸区落户政策汇总

3月30日,长沙发布《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才集聚发展若干措施》,从10个方面制定了45条人才政策。

      落户规定:

  经认定的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直接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落户。

  该措施适用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范围内的创新创业人才及企业,其中海外人才包括外籍人才和留学归国人才。长沙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智能制造海归小镇参照执行。

3.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提醒:目前芙蓉区落户业务可以在该区政务中心办理,高新区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办理,其他区的就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4.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登记条件: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下同);

  三、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提醒:目前芙蓉区落户业务可以在该区政务中心办理,高新区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办理,其他区的就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5.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登记条件:

  在长沙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工商登记证明;

  4. 企业法人代表提交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材料或个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

  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材料或个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

  5.合伙人、出资人或股东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人出资情况凭证材料。

  6.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7.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提醒:目前芙蓉区落户业务可以在该区政务中心办理,高新区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办理,其他区的就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6.购房落户

       登记条件: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析产房屋不能凭购房合同办理);

  4. 析产房屋产权共有人协议及公证书(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不需要提交公证书);

  5.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6.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人员,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2)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一、迁入长沙市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迁入地分区县市局受理,受理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迁入四区县市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迁入地分区县市局受理,受理后由派出所登记。

  提醒:目前芙蓉区落户业务可以在该区政务中心办理,高新区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办理,其他区的就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7.务工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5.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材料或个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

  6.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7.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提醒:目前芙蓉区落户业务可以在该区政务中心办理,高新区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办理,其他区的就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8.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提醒:目前芙蓉区落户业务可以在该区政务中心办理,高新区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办理,其他区的就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9.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5.个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

  6.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7.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落户在本地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6)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提醒:目前芙蓉区落户业务可以在该区政务中心办理,高新区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办理,其他区的就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10、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登记条件: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军人身份证件;

  四、结婚证;

  五、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提醒:目前芙蓉区落户业务可以在该区政务中心办理,高新区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办理,其他区的就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更多:长沙落户条件汇总(二)

          长沙落户条件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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