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户口迁到长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户口迁入时需要准备好哪些证件资料?以下是多种将户口迁入长沙的落户方式
21.高校、职院学生毕业生落户
登记条件:
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城镇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3.毕业证;
4.就业报到证或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5.需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提交个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
6.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落户在本地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其中,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申请落户在本地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提交本人申请(在申请表上填写即可)。
(6)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22.其他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23.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登记条件:
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登记户口的人员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
三、相关批准其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24.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登记条件: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25.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登记条件: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出国(境)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26.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登记条件: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或毕业证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四、原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27.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登记条件: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相关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原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原工作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28.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登记条件: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29.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登记条件: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在上述非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须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凭证材料以及拟落户地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
2.落户在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接收证明。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30.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31.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登记条件: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3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登记条件: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军人居民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本人及年满16周岁的省外随迁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33.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登记条件: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军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下同));
三、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军人本人及年满16周岁的省外随迁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34.学生转(升)学落户
登记条件:
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35.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登记条件: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
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同时,还可以迁入其父或母任意一方现户籍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四、拟迁入地为城镇,投靠非入学前户籍地一方父或母的,提交被投靠一方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提醒:目前芙蓉区落户业务可以在该区政务中心办理,高新区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办理,其他区的就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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